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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2020學年第一學期畢業(yè)考試《物權法》大作業(yè)
學生姓名 專業(yè)
層次年級 學號
學習中心 成績
年 月 日
一、簡答題(每小題6分,共30分)
1、簡述占有的權利推定的含義及效力。
2、簡述物權客體的范圍和特征。
3、簡述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。
4、簡述不動產(chǎn)登記的效力。
5、簡述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。
二、案例分析(共70分)
1、甲乙丙丁戊為同胞兄妹。他們的父親于1977年去世后,丙即另外成家單獨生活。母親楊某與甲、乙、丁、戊一起生活。1984年,丙以700元價格買下村里的平房三問,馬房一間。1986年,丙出面為此房產(chǎn)申請了宅基地使用權證,填明戶主是丁,家庭成員為五口人。該村的宅基地登記表上記載,宅基地使用證上所填五口人是戶主丁、家庭成員楊某、甲、乙、戊。這五口人曾對此房產(chǎn)管理、使用過一段時間。1987年,楊某去世。1992年4月,兄妹之間因家務發(fā)生糾紛,丙在此時聲明,丁身有殘疾,爭議房產(chǎn)只轉讓給丁一人所有,并不包括其他成員,并且將其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證上所填的五口人改為一口人。同年7月,丁以1800元價格將爭議房產(chǎn)出租給陸某使用,且由丙收取了租金。甲、乙以房產(chǎn)是全家共有房產(chǎn)為由提起確權訴訟,原告訴稱:爭議的平房三間、馬房一間是丙為全家人購買的,有宅基地使用證為憑,被告丁準備將此房據(jù)為已有,請求法院確認爭議房產(chǎn)的產(chǎn)權歸全家人所有。問題:本案該如何處理?為什么? (20分)
2、甲、乙系夫妻關系,雙方于2006年購買了一塊日本產(chǎn)的豪華手表,價值1萬元。后因二人產(chǎn)生家庭矛盾,乙未經(jīng)甲同意,擅自把手表拿走,并同丙協(xié)商以1.1萬元的價格賣給了丙。丙得到手表后,因一時大意將手表丟失。手表被丁撿到,并以8000元的價格賣給了鄰居戊。后戊在佩戴該表時被丙發(fā)現(xiàn),并就手表的歸屬發(fā)生了沖突。請問:
(1)丙能否取得該表的所有權?為什么?
(2)丙是否有權要求戊歸還手表? (30分)
3、A(女)是甲村農(nóng)民。1985年A與乙村B(男)結婚,婚后A的戶口一直未遷出。1990年甲村統(tǒng)一調(diào)整土地時分給A1.52畝責任田。1992年政府在甲村征用土地,A的責任田也在征用范圍之內(nèi)。甲村的村委會在發(fā)放土地補償費時,以A的丈夫是農(nóng)村戶口,A應在其丈夫處分地為由,拒絕向其發(fā)放土地補償費,并且未給A安排就業(yè),造成其生活困難。后A多次向甲村村委會要求給付土地補償費,未果。A無奈向法院提起訴訟。甲村村委會辯稱,原告的丈夫是農(nóng)村戶口,按縣委的有關文件規(guī)定,原告應在其丈夫戶籍所在地分責任田,因而土地補償費不應該發(fā)給原告。如果你是該案的法官,本案應如柯處理? (20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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